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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制度
2016-06-14 14: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户籍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郑州市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户籍管理制度》。

第二条保卫处是学校集体户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学校集体户口的迁移和管理,协助辖区派出所掌握学校户籍变动情况和办理其它有关户籍事项。

第二章户籍迁入

第三条被我校录取的外省生源学生,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入学时由学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被我校录取的本省生源学生,一律不再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四条被我校录取的外省生源学生,户籍迁入凭《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新生录取花名册和本人身份证到保卫处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条学生自报到之日起年度内不上交户籍迁移材料的,视为本人放弃落入我校集体户口的权利。保卫处不再受理学生跨年度落户审批手续。

第六条学生户籍迁入我校后除毕业、退学、转学、开除外,保卫处不予受理其它原因的中途迁出。

第七条凡分配、调入我校的教职工,户籍迁入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调令》)、《户口迁移证》、接收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保卫处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凡办理落户的教职工、学生必须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交保卫处,由保卫处协助向辖区派出所申报落户,逾期不予办理。

第九条其它应当入户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身份证号码等内容齐全、准确、清楚。

(二) 籍贯、出生地应写明省(市)、县(市)。

(三) 迁移证上字迹必须清晰可见,如有涂改应加盖当地公安机关户籍专用章。

(四) 所持迁移证的户籍专用章、骑缝章、户籍警名章必须清晰可见。

第三章 户籍管理

第十一条办理户籍迁移后,户籍卡由保卫处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户籍卡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用人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内容,如有错漏,须申报更正,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查阅非本人户籍信息。

第十三条需要借用户籍卡,须到保卫处填写《户籍卡借出申请表》,由保卫处主任同意后方可借取。

第四章户籍迁出

第十四条户口已迁移到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本人身份证到保卫处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保卫处开具户籍迁移证明,本人持证明材料到辖区寨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十五条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二年内必须办理户籍迁出手续。逾时不迁的,按公安机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开除学籍、中途退学户口已迁移到学校的学生,凭本人身份证、学籍管理部门的退学或开除证明到保卫处办理迁出手续。

第十七条中途转学户口已迁移到学校的学生,凭本人身份证、省教委转学批复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学籍管理部门的转学证明到保卫处办理迁出手续。

第十八条教职工离职或调离我校的,凭本人身份证、离职申请或调令、常住人口登记表(保卫处领取)办理迁出手续。

第十九条教职工已购住房,须将户口迁移至本人住房所在地派出所单独立户的,凭本人身份证、申请人书面申请、房产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常住人口登记表》(保卫处领取)办理迁出立户手续。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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